六十八年五月一日實行七十一年四月二日第十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第十七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法暨其他有關法令訂定。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銀樓業職業工會。 第三條 本會以聯絡感情,增進智識技能,維持勞工生活,並改善勞動條件進而團結勞工共建三民主義新中國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五條 本會為法人。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工會之任務如左 1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正或廢止。 2 會員就業之輔導。 3 會員儲蓄之舉辦。 4 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之組織。 5 會員醫藥衛生事業之舉辦。 6 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7 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8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9 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1 0工資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11 工人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12 關於勞工法規制定或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13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促進。 14 合於第一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本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現在從事業銀樓同業者均得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本會會員 l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服刑或通緝中。 2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審查合格及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凡在本會區域內工作者不依規定申請入會由本會以函勸告無效時懇請有關機關協助飭令停止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欲退會時須於一個月前將退會情形報本會。 第十二條 會員均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權利(但召開代表大會,會員之發言權、表決權,應委託會員代表行權之) 第十三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種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依規定繳納會費、勞保費及健保費二個月以上者,先由工會警告停止勞保,如仍不繳費,暫由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再提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或煽動工人搗亂本會及其他不法情事而妨害本會名譽時由監事會檢舉者得按其情節輕重由理監事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惟除名處分應以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會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始得被選為本理 監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再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對於代表大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掌如左 l 處理本會會務。 2 對外代表本會。 3 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4 採納及執行會員建議。 第二十條 本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位。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掌如左: 1 稽核本會經費之出入。 2 審核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3 考核本會職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第二十二條: 1 本會理監事任期三年得連選得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如理監事因故中途退入出缺時,由該候補人依次遞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2 本會會員代表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或對本業相關之工會、總工會。 第二十五條 本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受理事長指揮,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祕書一人,組長、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各依層次處理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委員入選,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或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 求理事會認為必要及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均得召集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八條 左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 1 工會章程之修改。 2 經費之收支預算。 3 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4 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5 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6 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7 參與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組織。 8 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9 理事、監事或違法或失職時之解職。 1 0會員之除名。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認為必要時的得分別召開臨時會。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及小組長理監事聯席及理監事會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各種會議規定另定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 1 會員入會新台幣參佰元於入會時繳納。 2 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壹佰元。 3 特別基金。 4 臨時募集之基金。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加入時須繳納入會費及經常費按月繳納,如遇會員失業時或困難時報告小組長轉理事會核免之。 第三十四條 臨時募集金因係特別需要時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決議呈請主管官署核准後徵收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財產狀況每年報告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規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修改之,並呈主管 官署備查。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管署核准後施行。 |